法律分析:1、到所在地工商所領取登記表格,辦理核名初審; 2、到分局登記大廳審批核名; 3、根據規定辦理前置審批 ; 4、攜帶有關文件、證件,到所在地工商所註冊登記。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條 企業經營範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準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