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