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視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表決權股份的比例而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第壹條規定,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壹,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後,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後,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符合,可以看下這個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