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實行準入控制,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②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③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④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的審批程序如下:①申辦人首先要向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籌建,經批準同意後,開始籌建;②籌建完成後,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經審批符合條件後,取得許可證;③持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取得《營業執照》;④申請GMP認證,取得GMP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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