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虛假或不實驗資報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知1。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驗資證明,有關當事人利用該報告或者驗資證明,在與企業的經濟往來中遭受損失的,由企業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人應當在虛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