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