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則《企業會計制度通則》第十壹條第(五)項規定:“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相互可比。”這就是會計基本原則中的可比性原則。
可比性原則的限制:
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求企業提供可比信息,並希望這些信息的覆蓋面越大,信息越詳細越好。但是,無論企業主觀上如何努力,客觀上也未必盡如人意。
原因在於企業的會計核算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使得通過會計核算產生的會計信息往往與其他企業和本企業前期的會計信息不同,即具有不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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