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的市、縣、自治縣和不設區的市的公安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政治委員、指導員、指導員和其他負責政治工作的警察。
根據《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律和工作紀律,不得違反法律,不得侵犯公民權利。
法律依據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第六條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必須切實遵守法律和工作紀律,不得違法和侵犯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