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和電子數據管理系統的;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的;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四)在用戶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況下,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