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或者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