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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廊坊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壹、將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物業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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