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大隊可以根據需要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二)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和檢查情況;(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四)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