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蓋章的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記錄、公司蓋章的員工花名冊;(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3)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4)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就業記錄;5)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6)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法律客觀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收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決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