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即受理的前提之壹是要證明單位是勞動法律所規定的合法用人單位,符合勞動爭議仲裁的主體要求,所以,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該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信息。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