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需要公司資料。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 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1)書面 仲裁申請書 ,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3)有 委托代理人 的,需要提交《 授權委托書 》,註明委托權限,同時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6)提交《證據資料清單》壹式兩份。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