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需要二份證據,壹份自存、壹份交給仲裁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不同的省份對於舉證期限存在不同的規定,壹般提交證據的期限為15日-30日,超過規定期限證據可能被駁回。
法律客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