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動部和國家檔案局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
老禮字[1992]第33號
第十八條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辭退、開除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被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的職工,原單位準備今後錄用的,其檔案由原單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