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酒類的生產和經營有嚴格的管理。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