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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備案制度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活動開始前或收購活動開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變更情況;備案後3年未開展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重新備案。

法律依據: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審核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辦公場所公示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法律依據、具體條件、所需的全部申請材料、審核流程、審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的填寫示範文本。審核機關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收購資格審核無關的材料,對申請者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審核機關應當依法保密。申請者對審核機關公示的有關信息和示範文本有疑義的,審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說明、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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