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和實施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食品質量管理和檢驗水平。糧食交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在糧食管理過程中,嚴禁缺斤短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食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運活動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監督職責,定期通報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督、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質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