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組織是指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由公民個人、港澳臺商和外商全部或絕對控股的新經濟組織形式。此外,從所有制特征來看,現行法律法規將這類經濟組織統稱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國家統計分類目錄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涉外經濟控制企業、港澳臺經濟控制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和非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
兩個新組織的意義:
與“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群眾組織”等概念相比,這兩種新組織的特點是縮小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和完善過程中出現的非政府組織的範圍。
除了依據法律法規依法允許登記的各類民間組織外,還包括自發的、目前無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和準民間組織。
這對於黨和國家加強對非政府組織的研究、引導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兩新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中介組織和社區活動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