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關系轉回,按規定在當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妳在參保地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十年,應在戶口所在地可辦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