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