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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的答復期限

法律分析:壹般規定為15天。比如公司登記申請: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或者《不予登記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需要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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