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制:這是律師事務所最常見的組織形式。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他們分享利潤並承擔風險。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進壹步分為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合夥人依法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這類企業主要適用於以專業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2.個人獨資企業:由壹個律師擁有並經營的律師事務所。在這種形式下,律師承擔無限責任,即其個人資產也可能用於承擔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