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公告欄、宣傳欄、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處。
第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費用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相關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
第九條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雙方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業主明示。
第十條明碼標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新標準實施前壹個月對標明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並標明新標準生效日期。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內容,進行價格欺詐。不要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指定的費用。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