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儲存煤炭的設施和場所;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符合國家對煤炭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不受理申請材料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省經委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十天。批準的,頒發《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