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警察職責: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995次會議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199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壹)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其他監管職責。
具體責任:
(壹)宣傳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情況;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