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辦事流程: 1、舉辦單位或申請人將申請登記所需的各種材料報送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3、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後,開具《民辦非企業單位受理通知書》,並在60日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申請人; 4、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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