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登記申請書;(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三)場所使用權證明;(四)驗資報告;(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二)宗旨和業務範圍;(3)組織管理體系;(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六)章程修改程序;(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