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應用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搬運材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網上辦理註銷登記後,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註銷登記申請(向民政部申請,說明註銷登記原因、清算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簽字,民辦非企業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註銷登記的答復(說明同意註銷登記,認可清算結果和剩余財產處置,並加蓋國徽);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註銷申請表(編號:02)並按要求蓋章或簽字;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審計報告;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清算報告(清算組成員簽字)和債權債務公告(公告應當刊登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並提交報紙原件);
(6)民辦非企業單位履行內部程序的相關文件。
報紙出版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