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出具同意變更的文件或在協會提交的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和變更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2、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有效後,方可受理;
3.登記機關審查。審查提交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實相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4.經登記機關批準。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社會組織;
5、登記機關認證。批準社會團體的變更,頒發有關證書,辦理領證、簽證手續;
6.登記機關公告。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核準變更的社會團體發布公告。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分立、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