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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提前報告的義務。《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權益變動相關的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紀要。2.納稅申報義務。《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股權轉讓後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3.事後報告的義務。《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股東或股東持有的股權發生變動的,被投資企業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A)和股東變動情況說明。除了印花稅,還要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在繳稅之前,妳還應該把公司的決議材料提交給稅務局備案。通過這篇文章,希望大家以後行使股權轉讓權的時候能夠得心應手,也希望大家能夠再次關註印花稅的繳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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