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時限:涉及實體經濟的企業或個人3個工作日,其他類別5個工作日(量大、權屬調查復雜的除外);辦理時限不包括調查、公告/公示、材料補正時間)。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