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3天以上的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證、居住地證明、就業證明、就學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流動人口登記,當場登記的,領取常住人口登記表(部分城市可網上登記,網上登記的無登記表)。
處理條件
居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外地居住3天以上。
搬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包括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2.本人居住、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1.居住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居住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3.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