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黃方方
二〇壹〇年十壹月二日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可以按規定向企業或者信用評級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有償服務。但對依職權調查的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收費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