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十壹條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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