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價值評估。對以前未納入賬戶核算或無法取得購建成本信息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對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偏離較大的資產進行重新評估。
3.產權界定。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確定農村集體“三資”的權屬關系。
4.建立臺賬。根據清產核資結果,建立健全“三資”登記簿,即時對“三資”的權屬、資產價值、經營管理等情況逐壹登記,實行“三資”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