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登記不同於排汙許可證。排汙登記本質上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集和掌握轄區汙染和治理情況的壹種方式,其目的是為當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的監管提供依據。原則上所有汙染者都要申報登記,這是普遍的。排汙許可證是指排汙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排汙,經批準取得許可證後,開展排汙活動。本質上是主管機關是否允許申請人的排汙活動,其目的是控制和約束排汙行為。
法律客觀性:
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排水戶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城市居民排放生活汙水不需要辦理排水許可證。在雨汙分流地區,汙水不得排入雨水管網。
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列入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排水戶,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