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破產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債務人,決定債務人內部管理事務,調查、管理、處分、分配債務人財產,清收債務人債權,代表債務人參加法律程序等職責。破產管理人辦理查詢債務人企業賬戶信息、劃轉債務人企業賬戶資金、撤銷債務人企業賬戶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及征信相關業務的,銀行機構應視同債務人企業自行辦理。
二、破產管理人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決定書、破產管理人介紹信、破產管理人負責人身份證件、經辦人員身份證件。
三、銀行機構應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開展盡職調查,及時辦理破產管理人臨時存款賬戶開戶業務,並在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通知破產管理人。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銀行機構簡化程序,通過電子渠道或采取上門服務方式,辦理賬戶變更、撤銷、展期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