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條例》
第四條互聯網群體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
第五條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響應、安全保護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