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本可以變更,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該法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9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177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