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權力機構作出決議或決定。
(二)編制清單。公司決定減少註冊資本時,董事會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三)通知和公告。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無需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但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章程中的原註冊資本發生變化,必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