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主管或投資關系確定清算義務人:非公司制國有企業的清算義務人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集體企業是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合營企業是其合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是其合營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是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是其控股股東。
(3)企業法人辦理了註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和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已經消滅。對未了結的債權債務有爭議的,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由創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依法組織的清算組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以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