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可以查詢企業信用信息或者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可以查詢到部分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 第二款 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