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通過簡易程序予以註銷。
被撤銷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股權被凍結或者被登記為質押、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存在未了結的行政復議、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不得申請簡易註銷登記。
商事主體申請簡易註銷登記的,應當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簡易註銷登記申請、全體投資者承諾等信息,公示期為20日。公示期滿後,商事主體可在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符合申請條件的商事主體在公告期內未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準予簡易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