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變更登記是企業法人在原登記註冊主要事項發生變化後,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改變登記事項的活動。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 法定代表人 、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辦理。企業法人分立、合並、遷移,應當在主管機關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30日內,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註銷登記。
法律客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