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申請工商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範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會計制度。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合營企業,還應有共同簽訂的協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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