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