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系的關聯方主要包括:控股股東;其他股東;控股股東和其他股東控制或參股的企業;對控股股東和主要股東有實質性影響的法人或自然人;發行人參與的合資企業;發行人參與的合資企業;其他主要投資於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與上述關系密切者的企業;對發行人有實質性影響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4條
營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利益,利用其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