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四章稅收征收檔案的保存
第十二條稅收征管檔案必須由事業單位和稅務師事務所綜合崗保管,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單獨保管,統壹存放。保管人發生變更的,應當移交其保管的稅收征管檔案。第十三條稅收征收管理檔案的歸檔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保管。永久無限期保存,長期十五年,短期十年,具體規定如下:
(1)永久檔案。凡案件定性為偷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偽造、倒賣、虛開、非法開具發票、私印、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等。,並受到行政處罰的,檔案保存期限為永久。(2)長期檔案。壹般稅務行政處罰(稅收管理)案件和納稅人基本檔案,保存期為十五年。
(3)短期檔案。稅收管理、稅收征收等其他檔案保存十年。
上述稅收征管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次年的1、1開始計算。